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质押股票在系统中被标记后,质权人持有证明其质押债权存在、实现质押债权条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质押债权范围内变价股票的,应当准许,但是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质押股票在系统中被标记后,质权人持有证明其质押债权存在、实现质押债权条件成就等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质押债权范围内变价股票的,应当准许,但是法律、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