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指出,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通知》附件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零关税”政策的自用生产设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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