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建立债权人参与企业共同治理机制,化解大中型民营企业债务违约风险】郭新明建议,进一步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建立债权人列席股东大会制度,明确法人人格否认相关诉讼由公司内部人承担举证责任。建议探索建立公司负债率过高情形下的债权人会议制度,设置资产负债率警戒水平,允许负债率超过警戒线的企业成立债委会,在重大事项决定之前,公司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通报重大事项内容,债权人若有异议可以提出讨论,再交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从而形成对企业的共同治理。(上证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