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专项支持范围原则上为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范围内的航道、通航建筑物、航电枢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的方式支持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项目建设。长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的中央投资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单独安排或与交通运输部中央专项建设基金按约1:2分担比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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