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召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登记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会签仪式及发布会。此前破产案件中,如债务人不配合,破产程序往往进入“死胡同”。《实施意见》明确,管理人具有调查、管理和依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可持相关证件办理各种破产相关手续,无需债务人在场。比如企业破产后,如有已建造但未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现在只要管理人持相关证件到窗口即可替破产企业办理,无需企业配合。(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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