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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在《信披办法》中规定季度报告内容

根据新《证券法》要求,明确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不在《信披办法》中规定季度报告内容,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可由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保障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不降低;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明确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此处的异议主要是指涉及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判断的异议,并非对定期报告中个别文字表述等的不同意见;强调董监高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不得滥用异议声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