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四中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国民信托于2017年2月21日向泰峪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10亿元。但贷款的履行过程中,保证人泰禾公司在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多笔贷款存在违约,并涉及1笔执行标的约4.85亿的执行案件,违反《保证合同》的约定。触发贷款合同项下提前到期条款,据此,国民信托于2019年10月,向各被告发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各被告履行相应义务。北京四中院判决书称:杭州泰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国民信托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