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大宗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当立足现货,具有充分的产业需求和物流等配套条件;可以依法为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但禁止开展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其交易客户限定为相关行业内企业。权益类交易场所应当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服务实体经济,除区域性股权市场、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外,其余交易场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金融产品交易。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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