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同时,地方金融组织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变相出租、出借金融业务活动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审批文件。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使用经登记的名称,未经登记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交易所(中心)等显示金融业务活动特征的字样。(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