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正案草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报批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种子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其中,向境外提供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还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