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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中央企业集团未经营相关境外实货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

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金融衍生业务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应当优先选择境内交易场所。集团未经营相关境外实货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商品类衍生业务原则上应当仅开展场内业务,确需开展场外业务的,应当进行单独风险评估。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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