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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运营者处理重要汽车数据应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国家网信办就《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提出,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人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仅当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增加车辆电子和信息系统安全性等目的,方可收集驾驶人指纹、声纹、人脸、心律等生物特征数据,同时应当提供生物特征的替代方式。运营者处理重要数据,应当提前向省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数据类型、规模、范围、保存地点与时限、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向第三方提供等。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