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取消部分监管意见书要求,同时对确有必要保留的监管意见书,简化工作流程,从事前把关转为事中事后从严监督检查。具体来说:一是能减则减。对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取消发行永续次级债和为境外子公司发债提供担保承诺、为境外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融资的监管意见书要求。二是能简则简。简化部分监管意见书出具流程。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等申请,不再按既往程序征求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意见,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直接出具监管意见书。三是创新试点业务的公司须从白名单中产生,不受理未纳入白名单公司的创新试点类业务申请。四是未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不适用监管意见书减免或简化程序,继续按现有流程申请各类监管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