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无房家庭购房工作的通知》明确,无房家庭须在原有本市户籍、家庭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条件下,增加两条认定标准。《通知》指出,优化无房家庭购房资格。“无房家庭”须本市户籍、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满足如下条件:1、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2、前1年内在南京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如无法提供在南京缴纳的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须南京户籍满5年。(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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