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强化资本约束,保持杠杆水平适度。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非公开发行债券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通过金融产品购买。
意见稿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强化资本约束,保持杠杆水平适度。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非公开发行债券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通过金融产品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