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诚公告,因安徽外经己于2020年12月25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进入重整程序,相关重整审计工作正在进行,安徽外经无法按照规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此外,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安徽外经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且因重整事项无法提供本次跟踪评级所需要的关键经营及财务资料。东方金诚决定终止对安徽外经主体及“16皖经01”、“16皖经02”、“16皖经03”的评级,自2021年6月29日起不再更新关于安徽外经主体及相关债项的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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