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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