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告,7月14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证监局认为公司存在以富增4号资管计划参与新光圆成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的情形。根据规定,新光集团与富增4号资管计划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新光集团未主动告知新光圆成其与该资管产品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导致新光圆成2016年至2019年期间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及合并持股情况。依据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责令新光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周晓光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