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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二审开庭,“庭审持续了一天”

“8月17日上午, 487位投资者诉五洋建设等六被告因五洋建设发行公司债券‘15五洋债’、‘15五洋02’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二审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正式开庭(互联网开庭)。”据作为诉讼代表人(投资者)的代理人之一出庭的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介绍,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上诉各方展开辩论。“预计,二审判决会在近期作出。”该案系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证券时报·e公司)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 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有两方面,第一方面,程序性向题:1.五洋已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先应申报了债权后再诉讼?2.给付之诉还是确认之诉?3.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4.大公、锦天城无行政处罚,可否承担民事责任?5.一审法院有否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为?6.因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应否中止审理?第二方面,实体性问题:1.揭露日如何认定?2.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损失的因果关系?3.证券服务机构应否承担责任,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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