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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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