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10月起试行 《管理办法》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质量事故、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违反房地产市场调控限购政策规定、未按规定移交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不良信用信息都将被减分。对失信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检查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从严行政审批、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从严监管、不推荐评先评优、记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个人信用记录等惩戒措施。(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