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就《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对以下情形予以重点打击:
(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宣传或者含有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