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未在2021年4月30日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不符合“20融晋01”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上证发[2018]110号)第3.2.1条、第3.2.2条,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华融晋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述监督管理措施对华融晋商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