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对象为钢铁冶炼企业。实施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第一阶段: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确保完成本地区粗钢产量压减目标任务。第二阶段: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以削减采暖季增加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原则上各有关地区钢铁企业错峰生产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同期粗钢产量的30%。各城市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按具体高炉设备停产为基础,不得以减负荷生产方式代替。鼓励各地借鉴河北武安去产能“赛马机制”方式实施错峰生产,通过经济互补手段分解落实任务,确保设备真停和产量真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