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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允许在北京市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

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调整实施情况包括,由北京市制定发布鼓励外商投资经营性成人类教育培训机构、支持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淀园,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仪限应用商店)外资股比限制;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人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人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吸引海外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为在京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等。(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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