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正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此次反垄断法修改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草案提出,建立“安全港”制度,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原则上不予禁止;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规定在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以及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需要进行核实等情况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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