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丹东港)显示,证监局认为:第一,虽然丹东港已经破产重整,但主体资格依然存在,股东和董监高人员变化不影响对丹东港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第二,虽然重整计划根据相关规定对罚款缴纳问题做出了安排,可能影响最终的罚款收缴,但不构成对丹东港不予行政处罚的事由。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局决定:责令丹东港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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