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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地产集团需偿还平安信托本息合计超5.4亿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平安信托与天津房地产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公布该裁判文书显示,被告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专用账户偿还本金4.99亿元及利息4244.9万元。该案原告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永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号为(2021)粤03民初3300号,审理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