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公告,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0月19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9863元,由上诉人石家庄鸿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照原判决执行。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沈阳国大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9000 万元及逾期罚息、保全费,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对被告石家庄鸿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50万元股权享有质权,并有权就质押股权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前述债权本金、罚息及相关费用,由被告对前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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