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医保局最新消息,为平稳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的接续工作,原则上所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只议价、不带量”。国家医保局日前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明确,要坚持带量采购,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可参加。同时由医保部门汇总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总量,结合带量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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