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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评论:“跨境券商”怎能无证驾驶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金融监管与时俱进,尽早划清金融牌照的地域边界和客群边界,也需要监管部门下苦功夫。一方面,按照所有金融活动均应全面纳入监管的要求,各类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和协同监管,不能“各扫门前雪”,不能说“牌照不是我发的,不归我管”。另一方面,对于跨境互联网券商这样的金融业态,要在严控金融风险前提下,尽快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依法对相关活动予以规范管理,加强监管执法,全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 某些所谓的跨境金融业态,极易成为少数人违规跨境资本输出的工具,可能面临资本外流、境内投资者的资金有去无回、金融数据泄露等一系列风险。境外市场和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必须遵循交易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机制,绝不能违反我国境内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

– 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等机制外,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尚未批准境内外机构提供“跨境炒股”服务。从业务实质看,像老虎证券、富途证券这样的所谓跨境互联网券商业态,在未取得我国境内相关牌照、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美股、港股交易服务,属于境内无证驾驶,是典型的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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