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更好地贯彻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和在尽职调查工作中落实注册制的基本要求;二是,对原《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中未涉及的一些尽职调查事项进行了补充;三是,将保荐人“荐”的职责提到更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其在投资价值判断方面的前瞻性作用;四是,明确保荐人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在评估其相关工作充分、可靠的基础上可以合理信赖,但应进一步核查验证,同时明确了保荐人应合理使用第三方外聘机构,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保荐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