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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爱众: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

广安爱众公告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经查,公司作为“18爱众01”“19爱众01”公募债券发行人,自债券发行至2021年10月期间,未按要求制定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公司存在部分债券募集资金未按专户管理,未及时披露2014年云南昭通子公司受地震影响资产损失的具体金额,也未在2014年年报中说明会计报表科目“营业外支出”金额与地震损失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