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3个子女,明确提出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从过去3天延长至10天,参加婚检的,增加3天婚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女方享受158天产假和男方享受2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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