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如皋市经济贸易开发有限公司公告,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收到如皋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苏0682民初85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恒源制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如皋经贸、刘明来、李宏芳对被告恒源制衣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友好协商,2021年12月7日,如皋经贸已按照《民事判决书》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向如皋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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