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节,强化其各项义务;进一步明确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要求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规范;新增独立董事、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股东征集投票权、提案权的规范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披露要求;新增规定股东违规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节,强化其各项义务;进一步明确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要求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规范;新增独立董事、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股东征集投票权、提案权的规范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披露要求;新增规定股东违规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