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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收益互换业务保证金管理细节明确,风险控制要求更高

日前,证券业协会印发《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据悉,监管层已于近期发布了相关自律规则适用意见第4号(下称《意见》),对券商收益互换业务的保证金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挂钩标的为股票、窄基股票指数及其产品、信用债的,券商向单一交易对手方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100%。同时《意见》对多空组合收益互换交易模式作出了具体保证金规范。(上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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