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22年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因本轮退市改革后不存在“暂停上市”阶段,遂删除“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情形;将“收购人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修改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适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表述调整。
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22年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因本轮退市改革后不存在“暂停上市”阶段,遂删除“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情形;将“收购人可以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修改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适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表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