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追究机制等各项主要内容:取消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及时全面保障受损投资者诉权;明确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等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规定了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对虚假陈述认定中实施日、揭露日、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等关键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有利于司法实践操作;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细化了对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独立董事、保荐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的过错认定标准及免责抗辩事由,回应市场关切并稳定市场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