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已于1月2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保障浙江数字化改革的基础性法规。其中提出,建设一体化共享开放通道,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统一通道共享开放数据,不得新建通道;授权运营协议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要求,授权运营单位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加工数据,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权运营的原始数据,并要求省有关部门指定授权运营具体办法;强化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进行安全审查,签订服务安全保护及保密协议,并规定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相应法律责任。(浙江市场监管矩阵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