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据贵州省国资委官网,贵州省国资委印发《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指出非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股东会)批准,企业融资成本不得超过8%;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非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股东会)批准,不得举借期限低于三年的债务用于长期项目建设;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借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1月27日,据贵州省国资委官网,贵州省国资委印发《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指出非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股东会)批准,企业融资成本不得超过8%;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非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股东会)批准,不得举借期限低于三年的债务用于长期项目建设;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在举债融资时需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借债务是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