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成股份公告,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初审判决李福成先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退缴的违法所得三千万元、行贿款六百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判决书不涉及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涉及公司经营的业务,对公司的运营、财务和经营业绩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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