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文章指出,近段时间,有多家上市公司因股权激励计划收到交易所下发的关注函,被询问方案中业绩考核指标及授予价格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有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部分上市公司借股权激励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让股权激励演变成只有少数人才能享受到的股权福利,这不仅背离了该项制度设计的初衷,使得激励效果大打折扣,还存在着利益输送风险,侵害了中小投资者权益。对于这样的股权激励,毫无疑问要坚决说“不”。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制度,比如可考虑提高股权激励授予价格标准、将上市公司市值纳入行权条件考核内容等,并对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合理性进行严格把关,从严压实各方责任,防止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