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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关于对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证监会:经查,你营业部原负责人蒋磊在任职期间,为投资者推介他人代客理财,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反映出你营业部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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