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决定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该公司在2021年6月30日前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补充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同时,该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加强合规意识,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协助上市公司压降在集团财务公司“超限存款”至限额之内。该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上述行为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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