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截至2022年4月30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企业,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430定期财务信息。仅存续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按照协议约定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境外非金融企业应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增进机构应当比照其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发行企业相关披露时间要求披露430定期财务信息。
通知提出,截至2022年4月30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企业,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430定期财务信息。仅存续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按照协议约定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境外非金融企业应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增进机构应当比照其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发行企业相关披露时间要求披露430定期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