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也未考虑到个别用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用户应考虑本文中的任何意见、观点或结论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据此投资,责任自负。
刊登在证券业协会网站的试点办法称,在报价系统发行并购重组私募债的发行人,需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包括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
该类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并购重组款项、偿还并购重组贷款等。
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