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支持对中国资本市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优质境外金融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扩大持股比例,鼓励行业积极借鉴境外先进资产管理经验和有益业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走出去”,依法设立境外子公司,提升服务境外投资者及全球资产配置的能力。继续推动扩大QDII额度,拓宽公募基金海外市场投资渠道。稳步有序推动产品双向开放,持续推进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业务,稳妥拓展ETF互通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推动股票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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