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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台条例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老年人买保健品可7日内无理由退货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六十周岁以上消费者,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等形式购买保健产品等商品的,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针对以预收款方式实施诈骗、“卷款”跑路的情况,《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核准注册未满六个月、列为失信执行人等情形的,不得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同时,预收费用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设置冷静期,消费者有权七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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