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将符合条件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买卖基金)纳入互联互通。两地将基于基金规模、跟踪指数选股以互联互通标的股票为主等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内地ETF及香港ETF纳入标的范围。详细的条件规定将由两地交易所发布。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投资ETF,仅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不允许申购赎回。从本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上述方案正式实施,需要2个月左右准备时间,正式实施时间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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